再审申请人固始县某*、张**因与被申请人固始县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固始县某*申请再审称,一、我社收取调节基金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我社有权收取固定资产处置时的10%调节基金。二、固始县某*作为集体企业,近年来因社会需求变化,加上自身经营管理原因,企业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拖欠的职工养老保险数额较大,前三次处置的资产远远不够缴纳保险及调相应开支,我社在二审时已经提供前三次资产处置的收支明细,从开支票据中已经明确显示,前三次资产处置款项在开支后没有结余。在第四次资产处置时,缴纳养老保险及相应开支后才有结余,所以我社于2021年1月10日将前三次资产处置时未提取的数额和本次应当提取的资产处置调节基金合计101万元进行了提取,并出具收款收据一份。三、二审法**101万元调节基金组成认定错误。1.101万元调节基金...(本文书还有2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