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马**、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立即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起诉之日lpr的四倍即14.6%计算);2、判令被告马**对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8日,原告借给被告马**300,000元。被告马**借款后一直没有归还,经催要被告马**于2022年2月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马**自2022年起,每年底最低归还原告本金50,000元,被告马**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时至今日,被告马**并没有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负有清偿借款本...(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