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物业服***********(以下简称公司1)与被告张家港某*********(以下简称公司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公司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诉讼。原告公司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蒋*、被告公司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1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空置房屋物业费271225.75元(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公区能耗费29794.19元(暂计至2022年9月30日),车位停放费(车位管理费)573600元(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合计874619.94元;2.判令被告延期支付上述费用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欠缴费用为基数,按同期银行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其他程序性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开...(本文书还有2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