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4月中上旬起,被告人张**、胡**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合谋后由张**联系并租借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弄xxx号**楼房屋用于开设赌局,由胡**等人召集赌徒,同时招募被告人董**、胡**、代*在赌局中收庄丰款,以“赣宝”即猜两枚一元硬币花色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同月26日23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至上述地点检查,当场抓获胡**、张**、董**、胡**、代*及参赌人员和为赌博提供条件人员共计97人、缴获赌具塑料碗一套、一元硬币两枚、不锈钢庄丰箱一只以及无主赌资人民币7000元(已收缴)、庄丰款人民币32110元。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张**、董**、胡**、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贺*某、任某1、杨*1、刘*1、张1、张2、骆*、高某3、游**、刘*3、代某、唐某2、刘*4、冯**、王*2、胡某1、张6...(本文书还有3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