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23)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内蒙古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2502民初****号的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焦点确定不全面,应当依职权对尚都购物中心房地产项目开发情况、国有土地取得情况、建设项目规划情况、建设施工规划及许可情况**房屋预售许可情况、销售情况及现状等进行查明;应当依职权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各合同事实情况及主要内容、履行情况进行查明。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事实情况的合法性依职权进行审查。二、一审法院对于焦点一的认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产权式商铺并非法律概念,从...(本文书还有44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