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被告不落不明,本院适用公告送达,于2022年9月22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以被告陈**尚*贴瓷砖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工资86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同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本文书还有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