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诉被宿州市埇*********(以下简称符离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符离镇政府的出庭负责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于符离镇政府对案外人许明兴的产权认定,符离镇政府将许明兴作为被征收人,与其签订《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单》《埇桥区被征收房屋面积确认协议》《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合同》《被征收房屋产权承诺书》《选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书》,后许明兴将房屋移交符离镇政府。2023年9月初,符离镇政府将案涉被征收房屋交由拆迁公司拆除。
许**起诉称,许**房屋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1986年9月2日,许**通过马彦秋(马**)向李*芹购买长19.5米,宽14米土地用于建房,并向符离镇办事处财政所缴纳土地税款。1992年,许**在该场地建设房屋55.14平。...(本文书还有4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