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诉被告北京市门*******(以下简称门头沟区政府)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2019年2月22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即原北京市门头沟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门头沟区城管委)向包括原告在内的61户出具《关于高秋芝、崔成等61户反映拆迁安置问题的答复》,明*:中门寺街道路改造拆迁工程,实际是门头沟区城管委按照门头沟区政府的要求,其作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拆迁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对中门寺路占地范围内地上房屋进行拆迁的,故原告将门头沟区政府作为被告,有法可依。二、拆除老百姓的住房只补偿不予安置,到底需不需要安置,事实上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很明*了。拆迁安置是拆迁人必须应当做到的事情,相反被告却未按此执行,实属行政行为违法。三、被告拆迁许可证违法。四、200...(本文书还有1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