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毕**、庞*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告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登封市××路××花园××号楼××单元××号房产[产权证号:豫(2020)登封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为原告所有,停止被告毕**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2020)豫0185执****号执行裁定书查封;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9日被告庞*与原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庞*以45万元将位于登封市××路××路××花园××号楼××单元××房屋转让给原告,当天原告支付房款200000元(其中14万元银行转账,6万元现金),2018年11月原告开始...(本文书还有2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