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安徽*********(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胡**,第三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8.37万元及利息(自案件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至款项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7日,原告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就被告位于铜陵市经济开发区内厂区围墙工程价款约定支付工程款50万元。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2021年11月,原告雇佣的农民工王*兵诉至法院,要求原告与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116300元。后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约定原告支付王*兵劳务费116300元,被告对该笔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但被告所欠原告及第三人剩余工程款38.37万元至今未付。另原告与...(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