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张*、张**共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黄浦区xx路**弄**室(以下称宁波路房屋)的征收利益,邵*要求分得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5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与理由:原告邵**被告张**的侄子,被告张*系张**的侄女。位于本市黄浦区xx路**弄**室系公有房屋,承租人为张**,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宁波路房屋在册户籍为邵*、张*、张**,现邵*、张*、张**就宁波路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邵*认为:一、宁波路房屋原始住房人员有六人...(本文书还有2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