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事故发生经过概况:2024年1月13日13时40分许,周*驾驶粤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龙门县永汉镇粤竹农庄门前路段行驶,因驶入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与由王*驾驶的xxx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一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不负事故责任。
二、根据原、被告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本院审核原告的损失如下:
直接财产损失: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维修费11000元,有维修清...(本文书还有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