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以下简称麦积农合行)与被告李**、郭*、刘**、李**、陈*、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积农合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刘**、陈*、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积农合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截止2024年2月4日的利息32311.01元(借款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7.6%计算,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9.88%计算,该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2月4日,自2024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88%计算);2、依法判决被告刘**、李**、陈*、胡**对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9日,被告李**、郭*共同向原告申请借款,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李**、郭*借款100万元,借款年利率7.6%,...(本文书还有4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