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中国联合**************(以下简称“阿荣旗联通公司”)、中国移动*****************(以下简称“阿荣旗移动公司”)、第三人内蒙古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被告阿荣旗联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阿荣旗移动公司的负责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李*、第三人内蒙古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2.被告中国联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4,940.17元;3.被告中国移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5,300.25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阿荣旗分公司支付原告使用林地补偿费99,736.64元,林*补偿费217,632.24元,合计317,368.88元;2.判令被告中国移动*****************支付原告林地补偿费80,933.75元,林*补偿费176,603.04元,合计257,536.79元;3.鉴定费50,00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阿荣旗分公司、中国移动*****************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承包了阿荣旗xx镇xx村学校、村部、五队水库两侧林地,并在学校路两侧栽种银中杨*树,其他两块林地的原有的风折树,虫害树被原告清理后,仍准备种植银中杨。以上林地由原告于2010年10月2日依法办理了林权证。2015年、2016年期间,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阿荣旗联通公司擅自在原告林地挖坑埋杆112根,杆上架设光缆线,造成原告经济损失714,940元。被告阿荣旗移动公司在原告林地挖坑埋杆并架设光缆线路**号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15,300.25元。原告于2016...(本文书还有7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