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与被告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茂吉、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3年10月19日信用卡欠款本金34892.26元、利息(含复利)34502.61元和违约金2509.79元,合计71904.66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尚*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文**在向原告营业厅了解申办信用卡的相关条件以及信用卡收费标准后,于2018年8月22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向被告核发了信用卡,卡号为...(本文书还有2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