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西宁中夏公司的诉讼请求,陈**辩称,2014年7月到西宁公交公司应聘,经过面试路考,正式入职,公司招聘部门承诺在一年后转正,聘用为驾驶员,入职后指派到智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年一签。西宁公交公司是用工主体及工资发放单位。2018年4月,西宁公交公司和智达公司在未下达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将本人的派遣管理权转让给了西宁中夏公司,签订一个月的合同时,西宁中夏公司没有告知要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事项及理由,言明先签一个月劳动合同后再续签,属于变相违法解除合同。一个月合同是在西宁公交公司处签订的,不清楚西宁公交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西宁中夏公司之间的关系。陈**作为司机在西宁公交公司处入职,入职时不清楚劳务派遣相关事宜,在陈**没有履职过错,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西宁中夏公司依据一个月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导致其丧失生活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侵犯其就业权益。
针对西宁中夏公司的诉讼请求,西宁公交公司述称,西宁公交公司与西宁中夏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无异议。
针对西宁中夏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智达公司述称,对西宁中夏公司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西宁中夏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劳动合同书两份,证明西宁中夏公司与陈**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22年9月30日履行期限届满,因用工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无法保证后续工资能否按期发放等原因,西宁中夏公司、陈**与西宁公交公司经协商,在原合同到期后续签一个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并未对此提出异议。续签合同已于2022年10月31...(本文书还有60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