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友恒********(以下简称青海友恒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2021)青26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被上诉人青海友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上诉请求:1.本人代青海友恒公司支付农民工保证金99000元应计入成本;2.一审判决中多计算税金17459元应予扣减。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1日,潘**代青海友恒公司支付达卡乡多娘扶贫生态畜牧合作社高原耗牛养殖基地项目农民工保证金99000元,班玛县法院以涉案工程尚有部分欠款未结清为由,对该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做处理。本人替青海友恒公司实际支付应计入工程支出成本,班玛县法院委托青海保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达卡乡多娘扶贫生态畜牧业合作社高原牦牛养殖基地项目中本人施工队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青海保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其中税金合计为:59301.96元,一审判决中税金计算为76761.9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本文书还有4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