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湘市华*********(以下简称华兴物业)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兴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兴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物业管理费5792元;2、判决被告从逾期之日起按所欠款项5‰支付违约金,止2021年10月31日应付违约金为9890元;3、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长安购物公园·白云湖公馆的业主。原告与两被告在2016年8月27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原告对其长安购物公园·白云湖公馆***小区(建筑面积为141.15平方米)进行物业管理,并约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每月1.2元收取物业费,如被告逾期付款应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所欠款项5‰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给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本文书还有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