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江**、一审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1.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2民终****号民事判决;2.驳回江**的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江**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无借款合意的证据。对如此大额借款,江**不要求刘**出具借条,不符合常理。2.如此大额借款7年时间并无索要的意思表示,且7年也未偿还一分钱,不符合常理。3.案涉18.8万元是江**使用刘**的信用卡消费,在购房时刘**要求江**偿还信用卡消费欠款,于是江**将18.8万元直接转给熊某某用于支付刘**的购房款。4.双方系...(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