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肖**退还投资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肖**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原告王**通过朋友推荐下载注册了一个投资平台,注册后原告王**向平台客服提供的银行账户(即被告肖**银行账户)转账60000元用于投资。原告王**将上述款项转入平台客服提供的银行账户后,由于平台升级维护,上述款项仍在被告肖**的银行账户,原告王**无法提现或进行投资。后原告王**尝试联系被告肖**退还上述款项,但被告肖**拒不退回,原告王**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事实:
2023年,原、被告与案外人许国涛通过网络相识。庭审中,原告王**自诉与被告肖**不认识,是案外人许国涛向其提供了投资网址及被告肖**的银行账户,并叫其将涉案款项汇至被告肖**的银行账...(本文书还有1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