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陆市奥***********(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陆市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0730元以及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应城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位于安陆市德安北路德***小区**号楼**单元**室商品房一套,面积为106.45平方米,原告自201***小区建设以来,一***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至今。2013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委托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约定被告按照1.2元/平方米/月标准向原告按年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1533元...(本文书还有1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