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鉴定费、施救费等共计13610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在无法定、合同约定免赔及拒赔情形下,被告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损失应先由事故三者赔偿后我司再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2.我司还需核实涉案车辆的相关证件,查看有无免赔及拒赔情形;3.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2月9日13时40分...(本文书还有1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