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南**********诉被告某某建设********(下简称某某公司)、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于202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119元;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1119元为本金,自被诉之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三、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5日,被告周**挂靠在被告某某公司名下,口头约定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片区改造回迁安**房**社区二工程的排烟(气)道制安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原告依约完成了该排烟(气)道制...(本文书还有2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