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村民*********(以下简称“某某村二组”)与被告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村二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被告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村二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河滨铭城商铺租赁合同书》。2、判令被告交还xx河滨铭城**楼商铺;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73773.97(从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2月21日)及合同解除之后至商铺实际交付期间的商铺占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河滨铭城商铺租赁合同书》,约定将位于xx河滨铭城**楼西侧面积500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被告;合同期限为十年,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止;合同租赁期内前五年,每年租金为80000元;在合同履行中,2020年8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将租金下调为62000元;2020年6月12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将租金下调为...(本文书还有2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