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诉人韦**、廖**的意见,根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韦**所提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原判认定罪名有误的上诉意见,经查,韦**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仅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提供给他人,还按照他人要求提供银行卡密码、刷脸验证等服务帮助转账,即韦**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予以转移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该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廖**所提其构成自首的上诉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已掌握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事实,并侦查到廖**的行踪后,到廖**所在地点附...(本文书还有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