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财公司诉被告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兰木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李*参加的合议庭。2019年4月15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金财公司诉被告夏**申请撤销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作出的应劳仲案字(2018)083号裁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终局裁决的请求。2019年5月16日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981民初794-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2019年6月4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9民特****号裁定书,驳回应城市金*********的申请。2019年6月20日原告金财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其不应向被告夏**支付年底双薪3600元,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321元,未休年*假的工资7846.74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36元,不应补缴2018年7月社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㈢》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种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本案合并审理。并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17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左*,被告夏**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财公司诉称:原告公司于2014年5月6日成...(本文书还有5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