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诉被告陈**、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咸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保咸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在其各自责任范围内分别承担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62795.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80元、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19200元、护理费24000元、残疾赔偿金894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280.8元,护理用品329.37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39元、交通费1220元、鉴定费1872元,减去被告垫付18000元,共计196570.9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16日6时55分许,被告陈**驾驶其陕dn××**号车辆沿秦*北路由南...(本文书还有2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