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庄**因与被上诉人马*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广************(以下简称深圳广汇源公司)、海南能信******(以下简称海南能信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上诉人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深圳广汇源公司及海南能信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马*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马*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不当得利纠纷。马*于2022年7月28日、2022年8月1日向庄**支付的20000元和30000元...(本文书还有2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