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周**、周**与被告精河县欣*********、被告李**、被告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周**、周**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被告精河县欣*********的法定代表人石*、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周**、周**诉称:2021年4月24日,被告精河县欣*********与被告李**签订《精河县欣*********饲料厂车辆消毒房路面地坪承包合同》,2021年4月17日,李**的施工队负责人蒋*晨代表李**与韩**针对该工程签订《合同》,韩**从李**处承包打水泥地面的劳务。后韩**雇佣周*忠为其打水泥地面。2021年4月25日19时左右,周*忠在工地工作时突感不适被送往医院救治,因脑出血救治无效死亡。2021年4月29日,被告工程发包方精河县欣******...(本文书还有3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