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日9时许,被告:胡**。
在本市杨*区国安路xxx号工地**号楼内与被害人文某某因施工发生争执,胡**持钢筋击打被害人文某某的颈部和背部,将其击伤后逃逸。经鉴定,被害人文某某被打伤致颈椎骨骨折及两根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
2019年5月16日,被告:胡**
在四川省成都市被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胡**。
及辩护人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诸某某、罗**、徐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分局新江湾城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三瓦窑刑警中队提供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胡**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本文书还有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