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份转款25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案外人朱**、朱**、邱阳四人合伙投资经营“威信县宏翔屠宰场”。2019年11月9日,被告找到原告和其余几名合伙人,表示欲转让原告及其余合伙人在“威信县宏翔屠宰场”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独家经营屠宰场,经双方洽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书中约定:原告所持有的“威信县宏翔屠宰场”的全部股份作价25万元,被告在接受原告股份后签订协议之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2020年11月9日前支付转让款20万元,剩余5万元在营业10个月付清;若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10万元的违约金。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对应支付的转让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转...(本文书还有2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