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某实*********(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某******(某木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腾空房屋,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腾空房屋之日的租金(按每日95.78元计算,暂定18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原告所有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某大街与某路交汇处西北处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约定年租金35000元,支付期间为租期开始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给付租金,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租金,2021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催缴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租金但未果。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贵院以(2021)吉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租金请求。本案租赁合同已经到期,2022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就是到期解除合同、通知不再租赁,本案合同已...(本文书还有2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