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透支本金290000元及手续费53650元,并支付违约金、透支利息(截至2022年10月7日的违约金、透支利息为3837.03元,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及律师代理费7700元;2.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款项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2年3月25日,被告张**作为申请人抵押人与原告作为发卡行、抵押权人签订了编号为2022年台州字0324271910003号...(本文书还有1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