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某己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人某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陈*,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某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110001.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被告因保定市竞秀区城市更新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主体工程(二标段)劳务分包工程向原告投保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原告向被告出具保险单,保险期间为2022年12月18日至2023年6月30日,保险费110001.75元。保险合同成立...(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