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朱**,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1646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16465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8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为止,暂计算至2022年1月14日为936.2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台吊篮自2021年10月17日起至该20台吊篮实际拆除之日止(期间扣除20天)的租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租金暂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为60800元,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台吊篮拆除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吊篮设备遗失遭受的损失776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了《四川石化基地周*生态搬迁及土地复垦项目7-**楼zlp-630吊篮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吊篮,使用地点为四川省彭*市,租赁期限为90天,吊篮租金为40元/天/台,吊篮移位费同**楼层为280元/台,跨楼层或跨楼栋移位550元/台。被告应在次月30日内向原告支付上月总租金的80%,项目租赁期满后60天内支付结算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吊篮,租赁期到2021年10月17日结束后,被告共计应付合同款项878465元,但被告至今尚欠316465元未付,支付进度未达合同约定的80%,且拒不与原告办理结算。另,双方在租赁期满后,被告要求原告留下20台吊篮供其继续使用,但也未按约支付租金。被告违约后,原告与被告协商拆除剩余20台吊篮,但由于被告不配合提供电梯等原因导致原告至今一直无法拆除吊篮。此外,本案中存在吊篮设备遗失的情况,被告应按约赔偿。...(本文书还有7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