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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刘**等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健康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赣05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12
  •  
  • 【案例概要】

    被告村委会辩称,本案答辩人对原告也深表同情,因此在本案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答辩人带了抚慰金给原告但被原告以金额过少拒绝了,但答辩人当时给原告抚慰金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对于原告的安慰而并非答辩人认为自己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本案既已诉至法庭从法律及事实角度答辩人认为在本案中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应予驳回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请,理由如下:第一、答辩人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原告未明确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但从原告诉状描述看原告应当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银行、车*、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但显然与事实不符在民法典中对此规定的为“宾馆、商*、银行、车*、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本文书还有372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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