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申请再审称,其在某某物业公司工作的时间不止两年;在某某物业公司工资低,所以才借款,该公司拖欠其工资导致其不能还款,其与女性业主交往过,公司经理的亲戚与其他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经常迟到早退导致业主家被盗。某某物业公司不让其进门导致其无法举证。综上,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某某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该公司虽主张赵**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但没有列举某某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本文书还有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