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建工**********(以下简称江西四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张**与江西四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审中,江西四建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地下室施工分包给王*华,张**所从事的工作属于江西四建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张**的工资由江西四建公司发放,双方在人身关系和经济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形,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上述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江西四建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张**与江西四建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江西四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答辩意见。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张**与江西四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泗县壹中状元府工程项目由...(本文书还有1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