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点路*******(以下简称“点路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章**、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点路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被告章**、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符**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被告章**、林**于举证期内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于2023年12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点路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被告章**、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点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70,295.10元并支付滞纳金暂计6,326.60元(以70,295.10元为本金,按3‰的标准,自2023年4月11日计算至实际退还租金之日为止)。诉讼过程中,点路通公司变更租金本金为42,368.37元,滞纳金标准为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1日,双方签订...(本文书还有3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