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浙江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历****楼*与被告陈**、吕**、世纪阳光********(以下简称世纪阳光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历****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裘*、被告陈**、吕**、世纪阳光公司的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历****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世纪阳光公司、陈**、吕**立即支付原告222708元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2270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院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历**系楼汉良之妻**楼*系楼汉良之子**楼汉良于2003年5月13日过世。楼汉良系浙江阳光照明集团股份有...(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