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通知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张**、王**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12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黄*,第三人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第三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超出支付的工程款2005195元及利息(以200519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7日计算至款项...(本文书还有14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