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邓**,被告刘**、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及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50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王**被告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的丈夫冯**与被告刘**为朋友关系,被告刘**因资金周*需要,从2015年开始频繁向冯**借款,月利息按3%计算,其中包括2015年2月9日借款500000元、2015年9月7日借款450000元、2016年1月5日借款100000元、2016年1月10日借款250000元、2016年1月17日借款200000元、2016年3月11日借款105000元、2016年4月22日借款100000元、2016年5月16日借款147500元、2016年6月24日借款48000元、2016年6月24日借款45000元、2016年11月27日借款107000元、2017年1月16日借款150000元、2017年3月23日借款100000元、2017年7月11日借款115000元、2017年8月29日借款200000元、2017年9月13日借款1300000元、2017年9月13日借款200000元、2018年2月11日借款990000元、2018年4月8日借款500000元、2018年6月17日借款255000元、2018年8月5日借款400000元、2018年9月21日借款200000元、2018年9...(本文书还有7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