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龙**与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请求本院判令:1.洪**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94500元(该部分利息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以所欠借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分计算),并从2021年3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2.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洪**承担。
洪**辩称,1.龙**起诉洪**借款500000元不属实,龙**于2018年5月14日通过银行转给洪**的500000元,不是洪**向龙**的借款,而是龙**用于与洪**合伙共同投资工程的款项;2.洪**因开发票急需缴纳税款于2020年1月6日临时找龙**借款1000...(本文书还有3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