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建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上报结算金额12186174.56元系原告单方编制的结算,未经被告确认。根据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待结算审计完毕,15日内支付到工程结算(含变更和签证)总价的95%,质保期满(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确无质量问题,30日内支付剩余的5%。第九条约定,竣工结算以合同价和发包方认可的变更、签证增减经费为依据,以发包方委托的军队审计部门审计数据为准。审减超过5%的,审计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截止开庭前,根据第七医学中心告知的军队审计部门于...(本文书还有9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