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汉族。
原审第三人徐州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王*等六人诉徐州市铜**********(以下简称铜山区资规局)、徐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铜山区资规局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2)苏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等六被上诉人系某某湖2013-97号地块20#住宅即***小区某期某幢的业主。2017年6月,某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徐州市铜山区规划局提交徐州市铜山区规划局城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了铜国用(2015)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徐铜发改经济投核(2015)167号核准通知、铜规地字第2015-01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及审查意见、施工图等资料,经审查,原徐州市铜山区规划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某某房地产公司颁发铜规工程字2017-236至241号**份铜山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该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某某房地产公司,项目名称为某某湖2013-97号地块17#-22#住宅,建设地址为铜山区铜山办事处某某社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注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为工程前期工作的证明文件,不得领取房屋产权证。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凭此副本换领正本,再...(本文书还有6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