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邮寄刘**(联系电话134××××6666、送达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镇××路××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单号**74393法院专递邮件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电话有误事由未妥投并被退回本院。
本院多次拨打上述移动电话联系刘**因无法打通未果;于2020年7月13日乘车、步行至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实地查验,发现此地为湖北省教育厅,至武汉市武昌区××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查询,被告知居民中无有刘**,刘**系户口空挂户。
武汉中级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公告送达刘**2021-3965民事裁定。
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邮寄刘**(移动电话134××××6666,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会议传票、开庭传票,单号**7599...(本文书还有2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