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县某**********(以下简称:某农机公司)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农机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农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赵**偿还欠款本金44,300元,利息55,818元,本息合计100,118元。利息自2017年10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之日;2.要求赵**承担本案诉讼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9日,赵**经付某柱介绍在某农机公司赊购农业机械欠款本金64,500元,双方签订《农业机械赊销合同》。约定2016年6月9日前还款。欠款按月利率1.5%计息,超期加息50%。2016年9月1日,因邹*海帮助赵**办理车辆补贴,故赵**于当日给邹*海出具3,500“好处费”的欠条一份。赵**...(本文书还有2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