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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创**、融**等追偿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粤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4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惠**因与被上诉人创**、融**,第三人某某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判决创**还应承担诉讼保全保险费用175,473.23元;3.判令融**在121,310,660.094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20,350,384.04元、利息872,540.28(自2022年1月2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2年3月26日止)、保险费用87,736.62元】的范围内对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创**、融**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纠纷是因创**、融**不履行自己义务而发生的,惠**提起诉讼之后,为保障以后的执行目的实现,申请诉讼保全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支付了诉讼保全保险费用175,473.23元是诉讼过程中很必要的开支,也是因创**、融**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创**、融**应赔偿惠**因此而支付的费用。二、创**与某某支行签订《企业借款合同》(编号:82010*****800002)、融**与某某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82010*****800007)签订时间都是2018年12月24日,而惠**与某某支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82010*****900001)是2019年2月15日,且惠**将质押存款于2019年2月15日存于银行,以上全部合同签订及履行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引起本案发生的法律事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规定。根据《中...(本文书还有726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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