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冼**与被告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冼**,被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林**赔偿原告打人费6000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4000元,医药费15000元,误工费8000元,生活费8000元,精神损失费9000元,后续营养费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没有什么争议,2024年2月21日,原告在县城二号桥头江边与新盈镇一位妇女算卦时。林**不知受何人指使,怒气冲冲跑到我面前说:“冼**你也来县城算卦”。没等我反应过来,猛的拳打脚踢把我打蒙了,由于林**身体高大力猛,把我的左*无名指打裂了,还用脚踢我的阴囊,左边出水,右边出血,还有拳头猛击我的心胸好多拳,到现在胸口还痛,手指还没有好,下面的阴囊时常痛,由于踢的太重,已经完全丧失了性能力,免疫力下降,经常深更半夜胸闷,久久喘不上气来。被告无...(本文书还有3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