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鹤壁农村**********(以下简称鹤壁农商行)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偿还鹤壁农商行借款本金25801.65元,并支付利息6399.15元(截至2023年10月20日)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5801.65元,按年利率15.846%,从2023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及理由:鹤壁农商行与王*签订《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e贷”最高额借款合同》向王*发放贷款39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2日,借款年利率为10.564...(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